為什麼狗要愛護,魚可挖腮?

        不是挑機,不喜可插,但大家不妨思考一下。
        由於上倫理課的關係,經常都在想相關的問題,因此就衍生以下的疑惑。
        把貓當作足球來踢,結果令貓重傷而要人道毀滅,判監16個月。
        究竟他們的罪在於什麼?
        如果他們因為殘酷對待動物而判刑,要問的是,如果殘酷對待已經要坐16個月,殘殺呢?
        《為什麼狗是寵物?豬是食物》的第六章,作者詳細介紹一隻食用雞的一生。出生就活在轉不到身的籠裡,一直活在自己排出來的屎尿之上,而吃大量抗生素。為快速把雞捉出來運去屠宰,人類發明了一種吸盤,一直把雞吸到車上。滿滿的一車雞,貨車以時速120公里狂飊,沒有遮檔的雞,在籠中吃風,凍到死。
        這是否殘酷對待呢?
        有份食牠們的人,是否至少也要做社會服務令呢?
        好了,我們改善牠們的待遇,用人道一點又有機一點的方法養牠們,然後劏來吃。在書中,作者正正是用鬥雞與吃雞作比較,問了一道問題:究竟善待牠們然後要雞殘酷地鬥死是不道德,還是殘酷地對待牠們然後很俐落地殺掉要高尚得多呢?
        我不是要為虐待動物者辯護,他們當然是沒有惻隱之心,要受罰也是合理的。但是再問下去,我們是否就能理直氣壯地說,自己是愛護動物呢?嚴格來說,只有素食者有權這樣說,因為他們真的脫離了殺動物的環節。當然,前提是不穿皮草了。
        談動物權益的困惑,即在於動物的地位,與人有多大的距離?如果人與動物是平等的話,我們就要即時素食了。如果有差異,在於什麼?有多大差異?不同物種是否不同?與太太聊這問題時,女兒插嘴:「魚檔劏魚也一樣殘忍啦﹗活生生把牠的器官拉出來﹗」
        還是,我們只是出於軟弱和實際的生存需要,不得不如此,而對部分動物的愛護,是道德之晨光?

        未想明白的動物倫理呀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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