焚身以火

        年輕的教友也許不知道:在公元1963年以前,教會是不允許火葬的。1917的聖教法典這樣寫:「已逝之信仰者的屍體必須被埋葬,其火化乃是被斥責的。」(c.1203.1
        為何不允許火葬呢?這就要由保祿與格林多人的對話說起了。
        早在宗徒時代,信徒對於肉身的復活這道理,就已經有很多疑惑。有所疑惑也不難理解,因為肉身是大家都可以明白的一回事,但是肉身的復活,就令人難以掌握:究竟這死去的肉身,如何可以復活呢?保祿就告訴他們:
可是有人要說:死人將怎樣復活呢﹖他們將帶著什麼樣的身體回來呢﹖糊塗人哪! 你所播的種子,若不先死了,決不得生出來;……播種的是屬生靈身體,復活起來的是屬神的身體;既有屬生靈的身體,也就有屬神的身體。(格前1535-3644)
        肉身復活的困難是:那肉身從何而來?如果自己長壽而逝,復活時可是老態龍鍾?如果自己死時身首二處,復活的肉身可會有頭無尾?保祿沒有直接說明復活的身體會如何如何,而是用種子作比喻,說明肉身的復活並不是指現世的身體會在基督再臨時重新運作,而是如同種子一樣,有一個轉化。
        雖然保祿已經對肉身的復活有所解釋,但是這個解說始終太抽象,而人對於身體卻又這麼熟悉,所以好好保存這副臭皮囊的心理,仍然深入民心。因此,保存身體就成為一種相信復活的姿態,即使這並不符合保祿的教訓。
    弔詭的是,到了後來,無神論者就以火葬來表達自己對信仰的否定。你說肉身的復活嗎?我把自己的軀體都燒掉,還復什麼活?於是,接受火葬與否,就成為是否有信仰的象徵,也就讓大家明白,為什麼教會會明令禁止火葬了。
        不過,到了公元1963年,教廷修改了有關火葬的法令,容許把遺體火化。在此以前,除非是由於天災瘟疫,不然完全禁止火化;這道法令卻表明,只要不是出於否定基督信仰或恨視天主教,而有正當的理由,火葬是可以容許的。
        至於在公元1983年重新修訂的聖教法典,就說明教會推薦土葬,但容許火化,只要這做法的目的不是為反對信仰。
        對火葬的理解有所改變,正好代表末世論的奧妙。肉身復活的道理,一方面是我們都明白瞭解的肉身,另一面卻是復活後不能言喻的肉身,正如基督復活後的身體,並不是人人可見,也不是人人認得他的容貌,卻又是真實的身體。因此,原有的肉軀土埋還是火化,本來無關宏旨,只是我們必須對自己的信仰有更多更深的認識,才能避免為這些枝節所左右,並且能反過來,對信仰有更深刻的認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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