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私難分

        由死後的去向,我們隨即要討論的是審判。
        按照天主教的教義,我們在死後會受到審判,名為私審判;但是當基督的第二次降臨,所有人又要受到一次審判,這就叫作公審判。
        這樣的說法,大家應當都耳熟能詳,但是你曾否有這樣的疑問呢:一罪為何要兩審呢?既然已經有私審判,為何又要再受多一次公審判呢?如果按照傳統的要理問答,私審判後,「有大罪的下地獄;有寵愛,又沒有小罪和罪罰的升天堂;有寵愛,尚有小罪或罪罰的下煉獄。」那麼,死者早已經落籍天堂、地獄或煉獄,為什麼還要再被提出來,審判多一次呢?
        我們時常都要記住,有關末世論的種種描述,都是企圖透過我們所能明白與認知的現世概念,來理解那個難以掌握的死後生命。同樣地,我們採用了審判這個形式來理解死後要面對的情況,就是出於這樣的道理。
        人死後要受審判,理解的關鍵在於善惡的分野,而不是天主真的無聊得很,要當法官,待你死後就把你的一生重播一回,然後把你分派到天堂、地獄或煉獄中。所謂善惡的分野,就是你願意接受天主,還是拒絕天主。
        問題是,這個接受天主還是拒絕天主的過程,除了你自身的決定外,還可能涉及其他人。舉例來說,雖然你在這一刻已經決定跟隨天主,但是心中對某些人的恨意,仍然未能消除,又或是曾經做過某些事,令一位朋友受傷,你心中的內疚未消除。這些感情「未解決」,也不是個人的悔改就可以完全平伏的。
        另一個層次,就是有些罪是屬於結構性的,並不是個人的悔改就足以平伏。舉例來說,在黑奴時代,所有歐洲人也有份參與這種罪行,就是歧視黑人,把他們視為次一等的人類。
        換言之,在私審判中,個人的問題或許得以解決,但是當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問題未解決,我們也很難說,一個人的所有功過,已經可以完全判斷。所以,在公審判中,我們要處理的,是「人類」這個整體的功過,而要把這個層面的問題也解決了,新天新地才可以出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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