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主教徒參與政治的問題

        一而再,再而三聽到天主教徒不滿陳樞機參與「毅行爭普選」,原因是神職人員「唔好搞D咁既野」(友人轉述毅行前一位自稱天主教徒人士對樞機講的,不是我杜撰),我真的覺得有點驚訝,又深深感到,教友的培育,真的要下多一點功夫。
        因為,教友當然可以不同意陳樞機的政治取態,覺得2016年爭所謂真普選是不妥當的,但是卻不能反對陳樞機出來爭取他認為正確的方案。正如梵二文獻《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》所言:
    [信友]對處理世間事務,應該承認可以有不同的意見存在,並應尊重以正當方式維護這些意見的國民或團體的行動,亦當加以尊重。(#75)
        或許,教友覺得主教的身份不曾涉及政治事務之內,這令他們有點困惑,那麼,我們又不妨看看《天主教法典》「285」條:
1項-聖職人員應依特別法規定,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務。
2項-雖非不雅,但不合聖職身份者,聖職人員皆應避免之。
3項-聖職人員不得參與執行民權的公職。
        法律規定,聖職人員不能擔任「執行民權」的公職,這是指當議員等政治性職位,而最近菲律賓有一位神父堅持要參選,當地教會的做法,就是暫停他的聖職職務,也沒有把他踢出教會。
        好明顯,陳樞機所做的,並不是一個公職,他只是參與一件社會行動,這又有沒有違反教會法律?是否代表這是「雖非不雅,但不合聖職身份者」?我們又可以看看第287條:
1項-聖職人員常應以最大努力,維護人間基于正義的和平與和睦。
2項-聖職人員不得主動地參加政黨或工人協會,但經教會主管當局審定,為保障教會權利或促進公益有必要時,不在此限。
        如果你認同陳樞機的目的是「基於正義的和平與和睦」,這就談不上犯法,而我們以這一項補充理解第285條第2 項,既然關乎正義的事件可以做,那麼政治參與應不屬「皆應避免之」的事項了。
        也許有人會繼續問:雖然沒有違犯教會的法律,但是參與政治行動,是否令信仰變質呢?同樣是《論教會》第75條:
    信友應當感到自身對國家所負特殊而固有的使命。他們應以身作則,表現他對公共福利的責任感與服務精神。
        原來,有信仰的人,對國家、對公共福利是有「責任」去服務的,而且行為不一定要低調的:
    [信友]他們應以完整的品格及智慧、和那不仁不義及高壓作風相鬥爭、和那一人或一黨專政及不能容物等惡勢力周旋,並應以誠實、公平、乃至仁愛、勇毅,獻身於公共福利。
        我想,「相鬥爭」和「周旋」,都應該好難低調吧。
        其實,教會訓導促使每一個教友要深切地參與社會事務:
    世事深入而迅速的變動迫切要求人們不得懶惰成性,不注意時局,只顧個人的倫理。為滿全正義及愛德任務,迫切需要每人各盡所能,並依照他人的急需,對公益有所貢獻。又應促進、幫助凡真有益於改善人類生活條件的私立或公立機構。有人高談闊論著慷慨豪爽的主張,但看他們的實際生活,則對社會需要似乎全不在心。(《論教會》#30)
        除非教友感到今天的香港,已經安定繁榮、人人平等、每一個人都得到充分尊重,基本上達到地上天國的水平,不然,投身「眾人之事」是信仰給予你的責任,而不是可要可不要的權利,在《論教會》談過教友在社會事務上如何實踐信仰後,收結處有這樣的一句:
    不是凡口稱「主啊,主啊!」的人,將進入天國,而是承行天主旨意,真正著手工作的人才能進入天國。(#93)
        大家可要小心呀﹗

        寫這篇文章,不是要支持陳樞機(雖然在此事上我是支持他),而是希望教友真的認識一下自己的信仰,究竟自己正在信什麼,而不是停留在參與彌撒、唸經就止於至善了。你是有權不同意陳樞機的行動,但是你不能夠說不應該行動,而在香港今天的境況中,你也應該有屬於你的行動,讓這個社會更趨近天國,或者,不要這麼近地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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