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之名

        後生時試過在戲院做暑期工,賣戲飛。
        那時還是用筆劃位。有一次,一對情侶來買飛,一張劃位紙空蕩蕩,任揀。男問女坐哪裡,女說:「你話啦。」
        男的手指第十行,女的即時說:「咁前。」男的選後排,女的又說:「咁後。」男的選中間,女的再說:「咁左,點睇呀。」終於自己伸手出來指點,仲要話:「俾你揀都唔識揀。」
        不討論當中的馴仔之道,為我來說,如何理解什麼叫做自由,這事很有啟蒙意義。這事情告訴我:
(1)自由如果是另一個給你的,他隨時可以收窄、收番;
(2)在多多限制下,自由就不叫做自由。
        所以,很多有關遊行示威的爭論,其實應該回到基本步:什麼是遊行、集會的自由呢?如果這自由,不是掌握在自己手上,而是掌握在警方手上,這談不上自由;如果集會自由是要受限於種種條件的,這還能稱為自由嗎?
        於是有人質疑:難道就可以任意妄為嗎?這是典型非黑即白的二元思維。以上談自由,是要確立自由本身的意思,而沒有這個意思,我們稱不上是有集會自由。但是,在具體實施上,當然做不到完全實現這自由,但是我們的社會,應該是朝這方向走的。
        簡單舉例:七一遊行,好明顯是影響了許多人,包括巴士要改道、商舖無生意、行人無行人道行等等。如果我們要求實踐遊行集會自由的人士,完全不影響其他人,就等同叫他們不要遊行了。由於我們認同,市民有這權利,所以即使有影響,我們都接受,並且應該最大程度上讓遊行集會,得以順利舉行了。
        所以,就遊行集會一事,警方最應該做的,是讓該活動得以順利進行,而不是限制。當中的尺度有商討的餘地,但是今回七一的集會,正好更清楚顯示,警方不再尊重香港人遊行集會的自由,問題在於僭越,在種種表面的理由下,政府一步步把自由從我們的手中偷去,這才是危險的地方。
        我們還可以用行人過馬路做例子。對於馬路的使用權,背後一個最重要的精神是:行人有優先權。因此,愈是文明的地方,駕駛者對行人愈是寬容的,在沒有紅綠燈的道路,即使行人亂過馬路,駕駛者都要禮待行人,而不是謾罵巍巍然扶住手杖的老伯「要死就快D」,更加不用作勢要輾過去,遑論把「亂過馬路」者輾斃。因為行人有優先權,所以我們應該盡量讓這種優先權體現出來,而不是反行其道,不准人過馬路。
        當然,這涉及社會有多文明了。
        不少人滿心以為,施法辦事,社會就井然有序;實情是,如果沒有按法律背後的精神來建立一個真正的秩序,終有一日,酒樓的牆上就會貼上「勿談國事」的溫馨提示,而你還是禁不住月旦特首或他的老婆,旋即有依法辦事的政府人員,把你一桌的四個人拘捕,原因是「非法集會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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