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喜歡

        學民思潮在遊行中喊「學生運動,無畏無懼」,被別人要求不這麼喊,引來爭論。
        我覺得,這事有象徵意義,就是我們的社會,太多人把「不喜歡」視為「不可以」的理據。
        許許多多人都把「共識」理解錯了,就是視共識為意見一致,大家都有同樣的觀感。共識,許多時候都是懂得劃了一條線,把公共部分與私人部分分開,在公共部分找到最大的相同,而不讓私人感受/利益主宰。
        香港的狀況,往往就是反過來。我們先定位自己的觀感,然後再理由去支持自己。觀感是很個人、很主觀,不容易說服別人的,於是大家就找一些很巨大的理由來支持自己,一般就是佔據道德高地,又或是採用標籤手法,結果就更難對話溝通。
        就以喊口號為例,有人認為在反政改的遊行,不應喊以學生運動為主的口號,這是個人判斷。這不能說完全沒有理由,但是理由不足以禁止別人喊,原因是這口喊沒有損害遊行本身。但是,我們愈來愈多人把自己的喜好再推一步,再加以一些「理由」,就可以要求大家一致。
        這只是一例,實情是,今天許多社會議題,由於傳媒、由於社交網社,我們往往都停留在感情宣洩的階段,並且以此作為評論的理據。
        時常提醒自己:不喜歡是可以,但這不能成為別人該不該做的理據。一個公民社會,就是我們各有喜歡,但在公共領域內,能夠互相容忍。

        加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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