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則與決定

 


          在講座中,聽眾問有關安樂死的問題,對答當中,不免疏離,這裡想補充一點,也讓我們明白教會有關倫理的訓導,不是一種萬靈丹。

          教會就現實生活的行為,作出倫理規範,是從原則的角度出發。教會反對安樂死,是源自「不可殺人」這誡命,而這誡命發展到今天,除了「殺人」這行為,更延伸到「珍惜生命」。另外,如何界定「殺人」,教會的傳統一貫以「自然」作為標準,即人應該按自然的發展來生活,故此什麼做法是「不自然」,而促使人走向死亡,就不應該做。

          以上是簡略的原則,放到現實,就會有很多變化,難以一概而論。最近有一本書《斷食善終》,作者記述自己的母親患上重病,逐漸退化到不能行走,而且年事已高,於是母親決定在生日後,就以斷食來了斷生命。

        這做法,是否「安樂死」呢?就有爭論了。因為在這個案裡,母親在斷食後,並沒有不適的狀況,「似乎」自自然然地死去。在這個案裡,因為有一種說法,人活到最後的階段,就會不願意吃東西,因為機能已經衰退到不需要營養。

        因此,作為醫護人員或照顧者,不提供食物給病者,這是不可能;當事人自然不吃東西,而且不顯得痛苦,反而安詳自然,是否可以接受呢?我不敢說教會一定話OK,但我自己覺得可以。

        不過,這還是有很多細節要討論,所以,很多原則,我們應該視為原則,在理解原則時,需要一些例子,幫我們理解原則,卻不代表,這些例子就可以無縫應用到實際生活。因為現實生活可能有更多細節,這些細節又會影響到,我們如何理解行為者的意向,由此影響到行為的性質。

        如上述的斷食例子,當事人是否真的自主呢?抑或在家裡有很大的壓力,促使她覺得自己非死不可呢?又或者,當事人的年紀有多大?一個人50歲與80歲,也會影響人去判斷,她是否活到盡頭。

        所以,去到實際情況,如何做才合適,教會總強調:人應該全面考慮各種因素,而在考慮過所有因素、理由、道理等,自己能夠無猶疑、無恐懼地下的決定,這就是正確的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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